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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上头电子烟”,佛山一男子因贩毒罪被判有期徒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5 07:48:00
6月3日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男子因为销售“上头电子烟”的烟弹,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8月,购毒人员王某联系被告人姚某东购买两颗“上头”毒品电子烟,约定以每颗600元的价格交易。次日被告人姚某东去到王某指定的地点,向王某贩卖两颗粒含有异丙帕酯和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当天,民警抓获被告人姚某东,在王某处搜获2粒烟弹经鉴定检出异丙帕酯和替来他明成分,净重共1.94克。
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姚某东贩卖毒品异丙帕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姚某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东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姚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东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本案所涉异丙帕酯等40余种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
这意味着,非法吸食异丙帕酯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异丙帕酯主要被不法分子藏匿于电子烟、香烟等产品引诱他人吸食,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吸食者为追求刺激会反复、长时间使用,极易让人形成依赖,严重影响滥用者个人健康及家庭和社会稳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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