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暴力强奸两幼童!最高法核准:蒋某亮,死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3 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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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蒋某亮强奸、盗窃案。

被告人蒋某亮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7年8月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某亮窜至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图对前几日见过的两名女童实施奸淫。

蒋某亮窥见被害人周某甲(系化名,时年6岁)、周某乙(系化名,时年4岁)独自在家玩耍,遂从厨房门进入,在厨房对两名女童欲实施奸淫,后致二人晕厥并搬至厕所过道。

蒋某亮对周某甲实施奸淫时,因周某甲哭闹,蒋某亮对其卡颈不能阻止后,用刀砍其头部、切割其颈部,致其昏迷。此时,周某乙醒来哭闹,蒋某亮持刀切割其颈部,致其不能哭闹。

随后,蒋某亮进入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6205元和价值419元的手机一部。

蒋某亮下楼对周某乙实施奸淫,因周某乙哭闹,遂倒提其双脚反复将头部溺水,并捂嘴致其昏迷。后因屋外有人声,蒋某亮即逃离现场,于次日被抓获归案。

被害人经送医院及时救治得以生还,经鉴定,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蒋某亮的死刑裁定

2020年4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蒋某亮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判。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蒋某亮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亮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3月25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强奸、故意杀人、盗窃抗诉、上诉一案。

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蒋某亮的死刑裁定。

焦点:

暴力行为是为了顺利实施强奸

应当评价为强奸罪一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蒋某亮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采取足以危及两名女童生命的严重暴力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罪还是强奸罪一罪。

基于强奸目的而实施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而将被害人杀害的,依法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蒋某亮构成强奸罪一罪:

其一,蒋某亮进入被害人家中作案的对象、目的明确,即对两名被害人实施奸淫。

其二,蒋某亮的强奸犯罪行为贯穿整个犯罪过程。蒋某亮进入被害人家中即实施奸淫行为,期间,在被害人负痛哭闹时,蒋某亮对二被害人实施卡颈、捂嘴不能奏效后,又持刀对周某甲砍击头部、切割颈部,对周某乙割颈,致二被害人停止哭闹。待蒋某亮上楼盗窃财物后,又对周某乙实施奸淫,因其哭闹,对其实施溺水行为。

其三,蒋某亮的全部行为均是基于实施奸淫目的而实施。虽然蒋某亮曾供认其在阻止被害人哭闹未果而起杀心,但从其使用凶器砍击、切割被害人周某甲颈部的力度、将被害人反复溺水及捂嘴,离开现场时发现被害人有生命特征而没有实施继续加害等情形来看,其实施暴力行为均是在强奸犯意支配下实施的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顺利实施强奸,而非独立于强奸犯意之外的报复、灭口等目的。

量刑:

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决定执行死刑

关于被告人蒋某亮所犯强奸罪的量刑,经查,蒋某亮对两名年仅四岁、六岁的女童实施强奸,且在犯罪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哭闹,达成犯罪意图,又分别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捂嘴、卡颈和砍击头部、割颈、溺水等,分别致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蒋某亮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对蒋某亮判处死刑,与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记者 苏越